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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时间: 2019-06-11 10:17   来源:清新区石潭镇   发布机构:   点击:-

 

一、出台背景

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省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根据粤教师〔201611号和粤教师〔20176号文件要求我省启动了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经过大量的数据收集、反复征求意见、实地调研、座谈会等调查摸底,20181221日,经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以及卫健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教师〔201813号),该方案已明确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补助标准、计发时间等事项。同时,根据粤教师〔201813号文件要求,并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牵头,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及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适用范围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工作年限是19年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方案》所指的原民办教师是现为清远市户籍,1993327()以前曾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原代课教师是现为清远市户籍,1993327(不含)2008831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广东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下列人员不列入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范围:

 1.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

 2.201712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员以及任教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开除、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 

    三、主要内容

   《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基本原则、补助发放对象、补助标准、计发时间、经费分担比例和发放渠道、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等内容,其中主要内容有五方面:

(一)补助发放对象。通过2016-2018年自查和审核的人员、2016-2018年自查和审核遗漏人员。

(二)补助标准。按照工作年限发放,工作年限1-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4-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工作年限7-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经费分担比例。北部地区(连州市、连山县、连南县、阳山县)按市县4:6 的比例,南部地区(清城区、清新区、英德市、佛冈县)按市县2:8的比例分级负担每年所需资金,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四)发放渠道。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由各县(市、区)财政直接划拨到原民办代课教师个人账户,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五)工作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初审、审核、公示、确认、复核等程序后,拨付及发放。

附:清远市教育局 清远市财政局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清远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关于向清远市工作年限1-9年的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http://www.gdqy.gov.cn/gdqy/202/201905/59eee10bfdf44808a373eaa24ae57c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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